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涉外離婚案件的具體流程

律師隨筆 閱讀(2.11W)

  涉外離婚案件的具體流程

涉外離婚案件的具體流程

  整理人:柳基偉 山東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詞:涉外離婚 流程 材料 管轄權法院送達方式證據收集

  導語: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婚姻關係的訂立在國外,但是當事人現在想要在中國離婚,離婚手續該如何辦理呢?涉外婚姻的離婚方式有哪些?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規定,哪些情況該找哪個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山東天錦律師是事務所柳基偉律師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及辦案經驗整理有關攻略,供大家參考。

  一、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二、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管轄權法院的確定需要根據有關情況綜合認定,具體有: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送達方式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五、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裡的“中文”指中文簡體。

  六、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問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檔案。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適用我國的法律,其中關於女子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基本與前面所述的一般離婚案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