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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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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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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與一般的離婚訴訟一般要先確定我國有沒有管轄權再看有管轄權的訴訟婚姻是否有效這就要根據衝突規範的指引,不過各國對於婚姻締結條件限制是很少的,所以基本不存在爭議。由於我國涉外婚姻訴訟的案件數量增加,簡單的抽象涉外離婚訴訟的規定已經無法滿足需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辦理離婚。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對不在中國居住的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分別情況,可以委託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依協議委託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通過外交途徑送達(見域外送達)。還可以郵寄送達。離婚訴訟自收到判決書時生效。

隨著科技進步人與人之間距離的縮短,涉外婚姻也增多,但是生活環境、觀念、行為方式等各方面的不同,讓一些一時頭腦發熱或其他目的的涉外婚姻無法長時間維持,涉外離婚案件也逐漸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