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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未簽署合同能否起訴要求強制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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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房產糾紛律師——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未簽署合同能否起訴要求強制過戶

原告趙某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齊某江系趙某珍的姐夫。2006年12月5日,趙某珍借用齊某江的名義與北京M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昌平區一號房屋,購房款等全部費用均由趙某珍支付。2007年交房後,由趙某珍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並一直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涉案房屋下發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齊某江名下。

後,趙某珍一直要求齊某江配合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但齊某江以各種藉口一直拖延不肯配合。趙某珍借用齊某江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齊某江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齊某江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1、涉案房屋是經濟適用房

2、涉案房屋是被告購買,被告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登記在被告名下,權屬沒有爭議;

3、被告和原告之間的借款行為與被告無關,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4、本案中借名買房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沒有簽訂借名買房合同;

5、假設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同,根據相關規定也是無效的。

 

法院查明

齊某江與趙某蘭系夫妻,趙某珍系趙某蘭之妹。

2005年12月30日,齊某江因其承租的北京市F號房屋拆遷,獲得購房指標一個。2006年12月25日,齊某江與北京M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的房屋。該房屋的合同約定總價款為284318.5元,實際成交價格為287949元。合同簽訂當日,趙某珍交付了購房款284318.5元,並於2007年對房屋進行裝修後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2008年10月16日頒發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坐落為昌平區一號房屋,房屋所有權人為齊某江,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該房屋契稅1770.74元、綜合地價款795元均由趙某珍支付,且上述費用的票據原件、《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原件及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均在趙某珍處儲存。後雙方因房屋權屬發生糾紛,趙某珍訴至法院。

審理中,趙某珍稱其於2006年與齊某江達成借名買房協議,約定齊某江將其購房指標給趙某珍,由趙某珍出資購買房屋,待可以過戶時將房屋過戶至趙某珍名下。齊某江對此陳述不予認可,稱涉案房屋系其自行購買,且購房款系由其向趙某珍借款交納。經詢問,趙某珍不認可其與齊某江之間存在借貸關係,齊某江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

審理中,齊某主張其曾由其女齊某丹支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於2010年償還趙某珍10萬元款項。對此,趙某珍認可曾經收到2010年11月份趙某蘭通過存摺交付給其的10萬元款項,但認為趙某蘭之所以給付該款項的原因在於齊某江之女齊某丹一直借住在趙某珍之子蘇某航所有的朝陽區二號房屋裡。對此,齊某主張雙方之前曾經協商過將一號房屋與二號房屋進行換房的事宜。趙某珍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蘇某航的房屋系由蘇某航自行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明等手續均保留在蘇某航處。

審理中,證人趙某到庭述稱:趙某珍就是借了齊某江的名義購買房屋。趙某珍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齊某江認為由於之前趙某曾與其發生矛盾,證人證言不可信。

 

裁判結果

被告齊某江於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趙某珍辦理位於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產權過戶至趙某珍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齊某江因拆遷取得購房資格後,於2006年12月25日與開發商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趙某珍籌借款項支付了全部購房款,並於裝修後在涉案房屋內居住至今,購房票據原件及房屋所有權證原件亦由趙某珍持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證人證言內容及雙方之間的親屬關係,法院對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約定的事實予以認定。

該借名買房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在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故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該約定。現趙某珍要求齊某江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