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審判監督程式
199、
[案件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條解析:
1、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起再審。
2、再審需由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才能啟動。
3、啟動再審程式之後,原判決、裁定應中止執行。
200、
[案件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在口頭通知後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201、
[再審案件的判決]按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或提審的案件,由再審或提審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決、裁定中確定是否撤銷、改變或者維持原判決、裁定;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原判決、裁定即視為撤銷。
202、
[指令二審法院再審]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審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
203、
[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204、
[調解書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法條解析:
1、只有當事人能對調解書提起再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沒有對調解書提起再審的主體資格。
2、調解書提起再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時間內。
205、
[當事人提起再審申請受理的法院]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提審。
206、
[再審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立案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用通知書駁回申請。
法條解析:
1、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審查後,如果符合再審條件,應當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7、
[特殊程式案件不能申請再審]按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208、
[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的再審]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209、
[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10、
[再審案件的處理]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1、
[遺漏當事人的再審案件]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12、
[再審申請期間的性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法條解析:
1、第一百八十二條改為第一百八十四條,法條中規定的兩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213、
[再審案件的審限]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式或者第二審程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法條解析: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已改為一百四十九條、一百五十九條已改為一百七十六條。
2、再審案件按一審審理的審限一般為六個月,按二審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
214、
本意見第192條的規定適用於審判監督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