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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迴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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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門迴避的情形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通過行政部門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影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投訴並申請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方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省級醫學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終局鑑定。

患方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與醫院協商,如協商不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