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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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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的情形是什麼?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需要回避的情形是什麼?

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迴避的提出有以下幾種情況:

1、監察機關發現其工作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應不安排有關人員辦理監察事項,已做出安排的,要做調整。

2、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認為自己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主動提出迴避。

3、被監察的部門、人員認為承辦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具備迴避條件,有權提出申請,要求更換承辦人。

4、檢舉人、控告人、申訴人以及與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監察人員是否迴避,最終應由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監察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其所在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審查後決定。監察人員在辦理監察事項過程中,凡涉及到與本人或者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自行申請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決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響。應迴避的監察人員必須服從決定。

二、行政監督的程式是怎樣的?

1、表明身份。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時,應佩帶公務標誌或出示相關證件,以表明自己有權執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有關實物、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公開檢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的進行。

3、行政監督檢查必須按照法定時間或正常時間及時進行,不得拖延而超過正常檢查所需的時間,應堅決杜絕變相拘禁或扣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某些特別檢查,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應當符合法定的特別要件和方式。比如,對女性身體進行檢查,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5、說明理由。在作出不利於相對方的檢查結論前要允許相對方陳述和申辯,並說明作出監督檢查結論的理由。

綜上所述,針對行政機關執法辦案,可以由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確保程式合法。監督人員如果和被監督事項及人員有利害關係,或者是近親屬的,應當主動彙報迴避。監督部門也可以指示迴避,確保監督行為能夠公平公正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