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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醫療糾紛調解情形有哪些

1、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2、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正在解決的;3、一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4、已經調解終止,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5、因非法行醫引起的醫療糾紛

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醫療糾紛調解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申請人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