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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審批人員迴避情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 閱讀(3.09W)

一、行政訴訟審批人員迴避情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審批人員迴避情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二、行政訴訟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活動中雖然有迴避制度,但這樣的迴避制度是否能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因為行政訴訟當中的被告方是行政單位,而組織行政訴訟活動的是國家司法單位,理論上,司法單位和行政單位都屬於國家單位,而且兩者的職權也不是絕對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