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迴避情形

行政許可 閱讀(5.56K)
行政許可迴避情形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為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許可聽證迴避有哪些情況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該審查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迴避係指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有利害關係,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式進展的公正,依法暫停其職務的行使的制度。任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都是生活在社會中的,社會關係的複雜性使其行使職權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與其所處理的行政事務存在一定利害關係的,尤其是公務員在其出生地或者長期在一個地方、一個崗位任職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更為常見。

從促進行政行為公正的要求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與所處理的事務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這樣才能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但是,如果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所處理的行政事務有任何非直接的利害關係都要回避,將嚴重影響行政效率。實際上,有些非直接的利害關係也不一定影響行政行為結果的公正性、行政程式的公正性。因此,本條規定,聽證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時,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