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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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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措施能否因反擔保而解除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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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措施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主要是: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15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6、申請保全的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