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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為另一方做擔保會出現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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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為另一方做擔保會出現什麼情況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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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為另一方做擔保會出現什麼情況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作擔保會出現有兩種情況:

1.作為擔保主體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體,這也是自然人擔保的資格要求。在此意義上,自然人擔保人要作為獨立的主體承擔責任,並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包括與別人共有的財產。在夫妻關係中的夫妻一方,只是夫妻關係的共同體,而在對外擔保的關係中,夫妻均應為獨立的主體。擔保雙方的意思表示應該是,夫妻任何一方均以自己的名義提供擔保,任何一方除了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之外,還要以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夫妻一方為另一方的擔保,需要另一方親自在擔保人或擔保合同上簽字確認。

2.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簽字擔保,除非另一方追認或者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代替簽字的一方有代理權的,該擔保行為可以認定為是夫妻一方以其個人財產為另一方承擔保證責任。而基於夫妻關係的信賴,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能信賴夫妻關係共同體,即信賴夫妻一方基於共同財產而代理另一方的行為,而不應該信賴對另一方個人財產的處分。此種情況下,擔保行為不成立,應以夫妻共同債務來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