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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是否應交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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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協議是否應交印花稅
債務重組協議是否應交印花稅
債務重組協議不交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