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多方債權債務重組協議

債務債權 閱讀(5.43K)
多方債權債務重組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多方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