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改制重組>

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協議怎麼寫

改制重組 閱讀(2.82W)

一、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協議是什麼

應收賬款債務重組協議怎麼寫

甲方:

乙方:

1、乙方以其位於____________土地共計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為____宗地,土地證號為:_____________)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_____________元。

2、甲、乙雙方已委託_________________評估有限公司對乙方所提供____宗宗地進行評估,評估值為______________元。雙方同意以此評估值所確定的數額為依據,等值清償所欠甲方款項本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評估費由_________方承擔。

3、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及時地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過戶手續。甲方應當給予配合,過戶登記費及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抵債土地過戶登記給甲方以前,乙方仍應按原約定承擔所欠甲方債務的違約責任。抵債土地不足以清償乙方所欠甲方債務的剩餘部分,乙方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5、本協議為原相關協議的補充。在甲方債權獲得完全清償以前,全部協議均有效。雙方應嚴格執行。

6、本協議經雙方簽署後即生效。

二、什麼是債務重組

1、債務重組的定義: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一項法律行為。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債務重組這一締約過程的核心是雙方間重新進行的債權、債務確認。該確認本身體現著新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舉個例子說,以資產清償方式進行的重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債權、債務合同並依約履行的行為。而以債權轉股權方式的重組是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轉變為股權投資關係的行為。

2、下列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

(1)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的;

(2)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

(3)債務人改組;

(4)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

3、債務重組的原則:

一般應遵循的程式是核銷已經損失或無法收回的資產及損益賬戶上的借方餘額,對資產進行重估價,以確定其對於企業的當前價值。確定企業在不繼續融資的情況下是否能夠繼續交易,或者如果需要進行繼續融資,確定所需的金額、形式以及可提供融資的人士。企業按照需要登出債務的規模以及所需融資的金額,確定合理的方式,在為公司提供資金的各方間分散登出的影響。

三、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1、以資產清償債務:也就是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從債權人的角度看,則為債權轉為股權。債務轉為資本實質上是增加債務人的資本。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即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債務轉為資本的結果是,債務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債權人因此而增加長期股權投資。

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屬於正常情況下的轉換,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兩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再如,以轉讓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一部分,並對該項債務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

綜上所述,債務重組協議,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後所書寫出來的相關合同或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