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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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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轉讓條例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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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轉讓流程

劃撥土地轉讓流程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回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徵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在規定期限內向土地使用者給予回覆
3、出讓: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簽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
5、出讓登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60日內,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
6、轉讓、出租、抵押登記: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登出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