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補籤勞動合同 | 還能主張二倍工資

法律 閱讀(2.18W)
補籤勞動合同 還能主張二倍工資
單位補籤勞動合同,能否免除二倍工資責罰?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籤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