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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35W)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都屬於詐騙犯罪行為,兩者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公私財產為詐騙物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較為複雜的詐騙案例在判定中很容易就會將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相互混淆,導致出現錯判的情況,那麼,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到底是什麼呢?

一、區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界限的必要性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從法條可以看出,二者在構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都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都使用了詐騙的方法,騙取的數額要達到較大的標準。並且,集資詐騙是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集資詐騙是詐騙的一種,二者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因此在實踐中,面對錯綜複雜的案子,辦案人員往往容易混淆二者之間的關係。例如,尹生華詐騙案,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但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其行為並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特徵,依法將其改判為詐騙罪。這種錯誤的造成就是因為辦案人員混淆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分界限所導致的。

二、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物件不同。前罪侵犯的物件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後罪侵犯的物件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雖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在較小的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而後罪則是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

4、詐騙數額不同。前罪的數額一般都比後罪的數額小,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前罪的起刑點比後罪的起刑點低。

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於單一主體;而後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於複雜主體。

綜上所述,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首先後者侵害的主要是財產,而前者除了財產外還有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後者的犯罪物件是有針對性的某人或某單位,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沒有針對性的社會大眾,還有兩者的詐騙範圍大小不同、詐騙的財產價值和金額不同,犯罪人類別也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