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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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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和承攬關係的區別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所確定的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條件可以看出,從屬性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其他關係的最大特色,也是認定主體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從屬性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人身上、經濟上及組織上的隸屬性。人身從屬性主要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和範圍內交給了用人單位進行管理,勞動者需遵守勞動紀律及內部規章制度約束(如考勤、考核、獎懲、工作慣例等),經濟從屬性則體現出勞動者通過勞動向用人單位換取報酬的交換關係;組織從屬性則是指勞動者在由用人單位組織勞動,承擔勞動風險。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在於:一是承攬合同中無人身隸屬性。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工作成果的產生便是工作完成的標誌。承攬人必須付出一定的勞務才能取得工作成果,但承攬法律管械關注的並不是提供勞務的過程,而是工作成果的交付。所以承攬人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其在完成承攬工作中可以自行確定用工方式、用工程度、造作規程和勞動過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定作人僅接受承攬人物化的勞動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支付勞動報酬的直接物件。因此,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不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係,二者之間並不具有人身隸屬性。二是承攬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