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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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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勞動關係與承攬關係的區別

雙方當事人就事實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的性質發生爭議時應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一方提供的勞務與所獲報酬之間是否具有對價性質。事實勞動關係是以勞動者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而承攬關係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雙方是否形成了從屬關係。事實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的勞動;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並無從屬關係,承攬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時間,並以自己的裝置,負擔危險責任,承攬人的勞務行為系獨立性的勞動。


3、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的組成部分。如果當事人之間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接受其控制、指揮和監督,由其指定工作場所、限定工作時間、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可以認定是事實勞動關係;反之,則應認定是承攬關係。


在承攬關係之中,承攬方與被承攬方之間構成勞務關係。被承攬方按照自身的需要要求承攬方完成一定的工程量,這之間承攬方所付出的勞動是完成承攬工程的一種手段,並不為一種目的。因此按工程量結算的算勞動關係嗎,按工程量結算的勞動關係,其用人單位所發放的只是工程款並不是工資因此並不為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