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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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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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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勞動合同和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特別要求,以自己的技術、裝置和勞力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並交付事先約定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某些共性,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其一,勞動合同目的在於提供勞務,其標的在於勞務本身;承攬合同則在於一定的工作的完成,雖然也涉及勞務,但其目的不在於勞務本身,而在於勞動成果,勞動本身僅為獲得其成果的手段而已。其二,勞動合同中,無論勞動有無成果,均能獲得報酬;而承攬合同如無工作成果時,不能獲得報酬。其三,勞動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須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種從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因此,在勞動者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時,其責任通常先由用人單位先行承擔;而承攬人在承攬過程中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田承攬人承擔。此外,勞動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單位和本單位職工個人之間的,以勞動報酬、勞動福利等為核心而發生的合同關係;而承攬合同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發生的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