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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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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關係的認定
想問一下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呢?
想知道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如何認定的朋友可參考以下內容:  正確審理本案的前提是如何區分勞動合同關係與加工承攬關係。   《工傷保險條例》在有關工傷認定的條款中使用的是“職工”一詞而不是勞動者。職工一詞的含義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企業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如從事加工承攬業務的勞動者,不認為是職工,其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所謂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承攬人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共同點在於:兩者都是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的合同,都是建立在勞動者提供一定勞動的基礎上的。兩者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動過程本身,而勞動合同的標的則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與定作人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兩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係,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按排生產任務,指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要求,並以各種規章制度來約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