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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產買斷後工齡對退休工資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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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停產買斷後工齡對退休工資有什麼影響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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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影響退休工資

“買斷工齡”時下有兩種解釋:一種是實質的買斷,即企業買斷職工工齡後,職工以前的工作年限和養老保險年限隨之失去,職工即使到了退休年齡,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退休金;一種是不規範的稱呼,其實質是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並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所謂的買斷並未造成勞動者工齡的喪失,其以前的繳費年限繼續有效。  對於前一種買斷,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這一方式“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對於後一種買斷,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我想您所談的情況應當屬於後者。  “買斷工齡”是民間通俗的說法,不是準確的法律詞彙,“買斷工齡”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有統一的標準。其依據和標準就是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就是給“買斷工齡”提供的法律依據,其補償標準也就是“買斷工齡”的標準。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從這幾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因企業的原因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按此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還要“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此處所說的“一個月工資”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