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社會基本保險的一種,是國家對公民的一種普惠制的社會福利,也是公民退休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現代經濟飛速發展,倒閉破產的企業並不鮮見,那麼,倒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該如何處理?倒閉企業職工要怎麼做才不影響退休後正常領取退休金?
一、倒閉企業的破產財產要優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二、養老保險不同情況的處理方法
1、養老保險繳納未滿15年:
(1)企業倒閉後,如果職工去外地再就業,那麼得將社保轉移至外地,只需到原交費地的社保部門開一張“繳納憑證”帶到新地方新單位,其餘的事由新單位來辦;
(2)企業倒閉後,如果職工在本地再就業,那麼社保可以轉移到本地的新單位,只需將社保號告訴新單位,單位就可以辦理社保續交手續。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號,可以憑身份證到社保部門查詢;
(3)企業倒閉後,如果職工沒有進行再就業,而且想繼續繳納社保,可以去社保局自己辦理繳納。
2、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且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的:
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且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由當地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按月支付退休(退職)金,不得采取一次結算退休(退職)金的辦法;
3、養老保險繳納滿15年但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工齡條件的:
15年是一個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養老保險滿15年,但是不到退休年齡,必須一直續交下去。如果期間申請失業,在申請的失業期間可以停保,但失業期過後必須續交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齡。
養老保險關乎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保障,處理不當很容易影響退休後正常領取養老金,請大家務必重視。尤其是在倒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處理上更要慎之又慎,切勿因為一時疏忽或操作不當讓養老保險續費出現問題,影響退休後的養老金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