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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屋繼承權宣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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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屋繼承權宣告書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特定的法律概念,需在特定的時期並經過特定的程式才有意義,即: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公證處依法進行的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而其他繼承人需持此公證書才能辦理相關的如房產過戶的手續。 也就是說,在繼承還未開始所作的、又未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沒有什麼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