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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權宣告

遺產繼承 閱讀(2.84W)
放棄遺產繼承權宣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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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權需要哪些手續?繼承人又不在當地

放棄繼承權要求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的意思表示,如果放棄不動產的繼承,還需要到公證處公證簽字放棄,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