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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屋遺產繼承權的宣告怎麼寫

遺產繼承 閱讀(6.45K)

放棄房屋遺產繼承權的宣告怎麼寫

一、放棄房屋遺產繼承權的宣告怎麼寫?

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宣告人:_____ , 男/女, _年 _月 _日出生,現住 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繼承人____的 。被繼承人_____於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

死亡後在_____遺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本人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但本人經慎重考慮後決定:

完全自願放棄對上述財產中屬於____遺產的繼承,今後決不反悔。

宣告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二、放棄繼承權宣告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遺產的分割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放棄房屋繼承權的當事人有債務未還清,而且現在沒有任何償還能力,這種情況下卻決定放棄房屋繼承權,這樣做侵犯到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放棄遺產繼承權的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