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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合同無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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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合同無效退還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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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小產權房怎樣買賣合同無效啊?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認定無效後怎麼辦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一般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頒發,亦稱“鄉產權房”。該類房屋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部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由於小產權房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其產生有特定的歷史、政策、法律和社會的原因,任何簡單的一刀切的處理方式都有可能會激化社會矛盾,引發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對立情緒,從而影響整個司法文明的進步。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而,在現行體制下,除非根本不能反映土地稀缺性的集體內部交易,農村集體土地希望進入市場進行交易就必須通過國家徵收。由此,“商業小產權房”一律無效。對於“農民房”、“農民安置房”的買賣合同,原則上認定無效,但可以存在有效的例外情形,如經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買賣;為取得遷入地戶口的出嫁女、入贅男的買賣;租種土地的外村村民在一定條件下購買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因然重要,在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後的損失賠償問題也不容忽視。對此,有人認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吃虧的是買受者,而且很多消費者購買的時候,他不可能對國家的法律有這麼多的瞭解,因此糊里糊塗就買了,覺得便宜就買了,因此,對這些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要給予更多的保護,買受人只能承擔次要責任。相比之下,出賣人為了獲利不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法院應以房屋升值部分的價格作為損失判決出賣人按“三、七分”賠償買受人的信賴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