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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如何算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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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如何算情節嚴重
開設賭場罪如何算情節嚴重
一、涉嫌開設賭場罪,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中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1、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