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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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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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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勞動爭議仲裁是雙方進行訴訟之前最後的解決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並且,誰提出勞動仲裁,誰就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勞動仲裁的申請時效為一年,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以上就是小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讀,由於篇幅所限,解讀的並不全面,大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諮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