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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只有自訴案件有嗎

刑事自訴 閱讀(1.92W)

一、訴訟代理人只有自訴案件有嗎?

訴訟代理人只有自訴案件有嗎

訴訟代理人不是隻有自訴案件有,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以及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

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可以開始工作,參與訴訟,行使下列職權:

1、提起刑事訴訟;

2、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

4、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請求調解 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

5、在判決宣告以前撤訴;

6、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對已經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自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需為訴訟的順利進行承擔以下義務:

(1)按時出庭,法律規定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

(2)積極收取證據,在法庭上積極舉 證的義務,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如果自訴人提不出有力的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或者被裁定駁回,或者敗訴,所以訴 訟代理人要承擔積極舉證的義務,對證據給予充分的重視。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實在法律上,人們將民事訴訟活動當中所謂的律師稱之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活動中稱之為辯護人,但訴訟代理人不等於只能是律師。另外就是無論是自訴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就算是當事人不找訴訟代理人的,也不影響到法院的審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