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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的特徵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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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優先權的特徵是有哪些
船舶優先權的特徵是有哪些
1、標的物的特定性
這是由船舶優先權的對物權性所決定,行使船舶優先權只能針對法律規定的海上財產,當事人不得隨意擴大。特定的海上財產的範圍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將當事船舶及其屬具列為標的則是共同的。海商法僅將船舶及其屬具規定為船舶優先權行使的標的,權利人可以針對產生海事請求的船舶即當事船舶行使權利,不是當事船舶不能成為行使船舶優先權的標的。
2、義務人的相對不確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優先權是通過對物訴訟程式,在此程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關的責任人作為訴訟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於沒有對物訴訟,訴訟只能對人提起,依據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法律原理,訴訟中船舶優先權人應有一義務人與其對應,這個義務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於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轉讓,其佔有和所有權關係處於可變狀態,所以船舶優先權的義務主體也就處於相對的不確定狀態。
3、受償順序的法定性
受償順序的法定性實際是指受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的受償順序必須依法進行,這一點是由船舶優先權效力的法定性所決定的。受償順序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船舶優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與其他的擔保物權所擔保的海事請求之間,效力優劣的問題;船舶優先權擔保的各項海事請求之間的受償順序問題,各國對此均有相應的規定,以此達到對特定的利益進行保護的目的。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強制
產生船舶優先權的船舶能為法院所扣押是行使船舶優先權的前提條件,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優先權必經之途,這是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方式的強制性的一個方面。拍賣船舶也是權利人受償的必經程式,而拍賣船舶本身的性質屬於司法處分行為,是船舶優先權行使方式的強制性的又一表現。權利人要想從扣押船舶後被請求人所提供的擔保中受償,或者參與對拍賣船舶所得價款的分配,必須得到法院對船舶優先權予以確認的判決,並且該判決必須生效,這是船舶優先權的行使方式的強制性的第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