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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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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能否同時立案

  不可以,對於一個行為同時滿足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這屬於法條競合,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和《刑法》的明確規定,此時應當擇一重罪進行處罰。rnrn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rn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