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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和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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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和開庭審理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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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開庭審理是否需要律師?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詢問和開庭審理 第2張


  減刑假釋都是犯罪分子在監獄中表現良好獲得的提前出獄的機會,但是為了避免一些犯罪分子通過賄賂他人獲得減刑假釋的資格,法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嚴格把關。減刑假釋開庭審理是否需要律師?開庭審理程式是什麼?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小編會一一為大家解答,請仔細閱讀。


  


  一、減刑假釋開庭審理是否需要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所以減刑假釋開庭審理可以委託律師。


  二、開庭審理的程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十條 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審判長主持,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審判長宣佈開庭,核實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

(2)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及其他庭審參加人;

(3)執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主要理由;

(4)檢察人員發表檢察意見;

(5)法庭對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以及其他影響減刑、假釋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6)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後陳述;

(7)審判長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並宣佈休庭評議。


  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1)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2)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5)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減刑假釋開庭審理是否需要律師?有哪些程式?辦理材料有哪些?小編已經做出了的解答。一旦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委託律師辦理,備好材料,只要在監獄裡表現較好,都會獲得減刑假釋。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線上諮詢365的律師。希望小編整理的資料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