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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取保候審 閱讀(9.67K)

一、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辦理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取保候審一般多長時間開庭審理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只規定了審結時限,適用於簡易程式的案件在3個月內審結,適用於普通程式的案件在6個月審結,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開庭,一般需要四五個月的時間,長的可達一年多。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審理程式

1、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複雜程度而定的,對於案件越複雜的,那麼所需要的審理時限也就越長,具體情況下對於取保的辦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和後果來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