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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審理人員組成有哪些 | 開庭審理基本程式是什麼

辦案流程 閱讀(6.49K)

開庭審理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訴訟程式對訴訟案件進行當庭審理並做出相關判決的行為。為了讓開庭審理順利完成,我國法律對參加開庭審理的人員及開庭審理程式都做了相關規定。那麼開庭審理人員組成有哪些呢?開庭審理基本程式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解答這兩個問題。

開庭審理人員組成有哪些?開庭審理基本程式是什麼?

一、開庭審理人員組成有哪些?

法院開庭時,一般需要以下人員到場:

1、法院方面: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辯護人、原告代理律師。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辯護人、被告代理律師。

4、其他可能相關人員:相關證人、公訴人、旁聽人員。

二、開庭審理對審判人員庭審行為的規定

為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嚴肅審判紀律,維護法律的權威和人民法院的尊嚴,審判人員必須遵守以下庭審規則;

1、精神飽滿,態度嚴肅認真,不得萎靡不振,嬉戲打鬧。

2、儀表端莊,不得化妝、佩帶首飾。

3、一律著與季節相符的審判制服,衣、帽、領帶顏色一致,帽微、肩章齊全;入座後,將帽子置於左前方,帽微朝前。不得將制服與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懷、趿鞋、挽袖、卷褲腿。

4、一律關閉攜帶的行動電話、尋呼機等通訊工具。

5、準時入庭,按時開庭,不得無故推遲開庭時間。

6、庭審前不得喝酒,庭審中不得吸菸、喝水、吃零食,不得隨地吐痰。

7、不得在法庭內隨意走動,不得中途退庭。

8、庭審時語言要文明規範,對訴訟參與人員只准稱呼其法定稱謂或姓名,不得稱呼其職務、職稱、小名或呢稱。

9、宣告判決時,應當起立。

10、未經許可,非本案審判人員,不得進入審判區。

三、開庭審理基本程式

1、庭審開始。

①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人員到庭情況;

②書記員宣佈仲裁庭紀律;

③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並依次核對當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否明確,告知當事人在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④首席仲裁員公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對本庭組成人員有無申請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員宣佈案由。

2、庭審調查。

庭審調查,先按申訴方、被訴方的順序聽取申訴方的申訴和被訴方的答辯,如有第三人,接著由第三人陳述。在申訴、答辯的基礎上,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調查的順序一般是:

①詢問當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②如有證人出庭,仍按申訴方、被訴方的順序,由證人提供證言。證人提供證言後,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有義務對證言加以解釋和補充。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由仲裁庭如實宣佈書面證詞;

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對當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與該案有直接關係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除法律規定不準公開外,都應當庭出示;

④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出庭的由鑑定人宣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鑑定人發問,鑑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讀;

⑤宣讀勘驗筆錄;

⑥聽取申訴方、被訴方的最後陳述。

3、仲裁庭調解。

經過庭審調查,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明確,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再次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即製作調解書,從而結束仲裁程式。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及時合議作出裁決。

4、休庭合議與裁決。

對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或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由首席仲裁員宣佈休庭,由仲裁庭組成人員合議並作出裁決。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9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後,應及時復庭,宣佈仲裁裁決。對於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開庭審理人員組成有哪些以及開庭審理基本程式是什麼等問題為您做出的相關解答。開庭審理是原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以及被告就自己行為進行辯解的最為關鍵的一步,開庭審理後就會對訴訟案件進行相關判決,所以開庭審理必須在相關人員到齊的情況進行審理。如果您對開庭審理還有其他的疑問可以登陸本站網站進行相關諮詢,希望小編的介紹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