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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的庭審階段、庭後階段的規定

訴訟管轄 閱讀(7.81K)

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確立不僅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且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在不斷地完善。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包括庭審階段和庭後階段,在兩個階段內訴訟法都做出了相關法律法規。閱讀下文後,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的庭審階段、庭後階段的規定

一、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的庭審階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由承辦法官主持,書記員記錄,合議庭其他成員可以不參加。

第十六條 承辦法官應當向當事人宣佈二審法院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迴避的權利,並詢問當事人意見。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應當提出事實與理由,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十七條 在開始詢問當事人之前,應當要求當事人填寫人民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書》,並告知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性質與法律後果,《送達地址確認書》確認的地址作為法院法律文書唯一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視為法院合法送達,相關的法律責任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進行,如雙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同時到場,也可分別與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第十九條 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承辦人應當圍繞案件有關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及當事人爭議焦點聽取訴辯雙方意見,如案件出現新證據,應當對新證據進行開庭質證;

決定開庭審理的,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程式審理。

第二十條 書記員應當真實、完整記錄詢問、開庭過程,庭審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二、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的庭後階段

第二十一條 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時評議,案件評議後承辦法官應當及時製作裁定書,案件評議、文書製作應當在審限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裁判文書的撰寫格式,適用市高階法院有關民商事裁判文書的總體格式要求,內容要反映有關管轄權問題訴訟的全部過程。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來源、案由、二審立案時間、合議庭組成人員、詢問時間及當事人出庭情況。

(二)一審情況,包括一審起訴的簡要事實、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主要事由、一審法院對管轄異議的認定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的裁定內容。

(三)二審情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事實依據,二審法院對管轄的認定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的裁定內容。

(四)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如異議成立則一審不交費用;如異議不成立則一審收70元,二審一律不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準備維持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它應當引用的條款製作裁定書。

對於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在查明事實後準備改裁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它應當引用的條款製作裁定書。

第二十四條 裁定書製作完成後,由承辦法官與書記員共同校對。

第二十五條 裁定書製作完成後,承辦人應填寫《結案呈批表》,依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裁定書應當在審限內直接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按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進行郵寄送達。

如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進行公告送達,承辦人應將公告內容拍照後,作為送達憑證附卷宗;當事人非本市轄區的,則應當在符合要求的報紙上公告送達。

第二十七條 裁定書送達後,承辦法官或書記員應當在3日內,在審判管理資訊系統上貼上文書並報結。

第二十八條 書記員應在案件審結並送達完成後7日內將一審卷宗移送審判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二審法院案件審結後,書記員應在3個月內將案件歸檔。書記員歸檔前,應當將案卷交由承辦法官檢查。

綜上的總結,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的相關規則、相關流程等等。其實在早前因為現行法律規定不夠完善,還因為具有複雜性特殊性的管轄問題的存在,導致管轄權異議開庭審理等相關規定不夠。但隨著我國立法制度進一步完善,現在已經有了以上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