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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和開庭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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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合議庭和開庭區別是什麼?

二審合議庭和開庭區別是什麼

合議庭和開庭的區別主要在於形式上。

開庭審理主要指人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合議庭則是臨時組成的,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二、民事訴訟二審審理方式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理方式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三、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結果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上訴案件,二審人民法院要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跟開庭沒有任何可比性,合議庭指的是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形式,在我國法律制度中除了有合議庭,也有獨任制審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