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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商場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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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商場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簽署商場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商鋪出租事宜所涉及的財產數額較大,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既要考慮怎樣履行合同,又要考慮怎樣保障自己特殊情形下解約退租的權利。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商鋪出租方違反約定,使承租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第二,由於第三方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如何解除合同。

第三,由於自己的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如業務經營不善,承租方需要終止協議的處理事宜。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準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二、商場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

關於租金延付或拒付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例如,原告應在約定的每次支付租金的截止日期屆滿後一年內向被告主張權利。如第一次交納時間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內,原告則應在2009年10月20日前向被告索要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兩個月的租金,依次類推。但原告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並沒有向被告催要過2008年8月10日-2009年7月10日前的租金,應視為放棄索要該期間租金權利。

另據《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方逾期不交房租,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追求承租方的違約責任。原告在起訴前長達1年多的時間內,從未行使過上述權利,即使被告因種種原因未及時交納房租。

1、調查商鋪的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資訊: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型別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資訊,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資訊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係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如果承租人無法查清,可以委託律師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2、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3、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麼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一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在房屋租賃的合同簽署中,當事人與戶主應當進行正面核對無誤之後再確認簽字。租賃合同的合法性包括證件是否過期、租賃是否合法等情況,希望廣大商家在租賃商鋪或者商場時可以進行借鑑。同時,在租賃期間也應當維護房屋的設施裝置,愛護公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