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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買方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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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買方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代簽買方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問題解析】
代簽房屋買賣協議經授權有效。買方授權第三人代簽的、或買方雖不知情但事後仍對該合同進行追認的,代簽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第三人未經買方的授權用其名義代簽合同,合同對買方不發生法律效力,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使用其名義的第三人承擔。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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