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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產權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 閱讀(2.58W)

無產權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一、無產權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無產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有效的。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但是,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是否辦理登記卻沒有必然聯絡。也就是說,沒有辦理登記的結果只是物權不發生變動,但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民法典》的該條規定意在保護未違反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未辦理登記,而且買賣合同是成立並且生效,那麼賣方就必須繼續履行為買方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如果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賣方要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被宣告無效後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返還財產。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合同當事人因無效合同之履行獲得另一方的財產就失去了法律依據,應當將此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返還。返還財產就是要消除無效合同所造成的影響,使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包括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

(2)折價補償。因無效合同取得對方當事人財產的當事人,在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財產時,應當對財產進行折價,以金錢對對方當事人予以補償。

(3)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並因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在學理上認為這種賠償責任應屬於一種締約過錯責任。無效合同導致的損失與有效合同導致的違約損失不同:在違約損失中,可得利益的損失屬於損失的範圍,而無效合同本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可能據此獲得預期利益,因而不應賠償預期利益的損失。

這也意味著,買賣雙方對於房屋沒有房產證的這件事情都是知情的情況下,買方沒有資格簽了合同以後,以沒有房產證為由隨意反悔。有很多的人購買無產權的房子都是單方面的看中了房子的價格,可是買方很多時候為了避免節外生枝,對於房子沒有產權證的這件事情最好在合同中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