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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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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合同法》將被廢止。《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違約金是合同中經常出現的條款,主要是給雙方存在的違約行為提供解決的依據。那麼大家知道我國《民法典》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哪些嗎?對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講,適當瞭解這方面的知識對自己是很有幫助的,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一、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處理規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於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當然在違約金數額明顯高於非違約方的實際損失時,法官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釋明,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出相應的主張。

2、當事人提出合同違約金或者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可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如果達不成新的協議法院可以參照同類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無法確定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但是違約金本身一般是損害賠償額的預定,非違約方在訴訟中無需證明損害事實,對於因違約所造正的實際損失應當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違約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證明的責任。在判斷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在決定減少的具體幅度時,要將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額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時還應當考慮債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比如尋找替代交易的難易程度、是否信賴該合同依約履行而簽訂了連環合同、當害人之間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條款以及債務人是夠屬於故意違約等。

3、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概括違約金,即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於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此時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民法典》關於法院調整違約金權利的規定,而不是基於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比例來計算扣減違約金。此時對違約金的調整方法與標準依然是很據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來相比較而確定的。因為違約金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而設定的,但不是根據履行的數額來確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不能根據已經履行的比例來進行扣減,否則是根本不符合違約金的性質的,但是已經履行的事實可以表明,非違約方的損失並不是太大,而可以據此適當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以上其實都是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責任與解除合同的關係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被解除的場合,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得有效,其中,違約金條款就可以包括在內。因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違約金並不因為合同解除而受影響,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後仍可主張由違約一方承擔違約金責任。

實踐中,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違約金的相關事宜進行約定,但是違約金條款與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並且,要是實際造成的損失過分高於或低於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的,則可以請求適當降低或增加賠償的數額。這就是本站編輯為各位收集的有關合同中違約金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有問題就上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