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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的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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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的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稅收徵管法行政複議
《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式,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徵管法》

第八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你對稅收徵管法行政複議這個問題有疑問,歡迎進一步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