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環境行政複議由政府、或者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認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第十八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影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汙染環境行政複議申請書怎麼寫?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份。
原處理決定書___份。
其它證明檔案___件。
公民、單位實施環境的汙染行為之後,可能會受到被罰款、被沒收違法所得等的行政處罰。如果被罰者收到處罰決定書後,發現決定書之中適用的法律規定錯誤,那麼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