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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行政複議怎麼寫

行政複議 閱讀(6.85K)
土地徵收行政複議怎麼寫

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等詞成為了熱搜詞,而且新聞中也不斷出現這樣的新聞,在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掌握維權技巧,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而且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也是解決問題關鍵。當遇到強拆後,首先判斷自己面臨的是何種性質的強拆,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合法強拆是要在收到相關檔案後的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違法強拆則需要結合調查等程式綜合維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徵收土地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因此,在土地徵收實踐中,徵地公告的內容除了包括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實體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和申請救濟的途徑,如複議權、複議期限等內容。

另外,根據行政行為的特點和性質,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複議中,被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發布了徵地公告,告知了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複議機關、複議期限等,否則就不僅僅是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如何確定的問題,而是嚴重的程式違法,行政機關要承擔對其更為不利的法律後果。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期

如何計算複議申請期限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公權力,而且還關係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法定的行政複議救濟權,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的行政複議制度體現的是“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治原則,偏重於對相對人救濟權利的保障,儘可能拓展相對人複議申請期限來保護相對人的救濟權、規制行政執法行為。《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列舉了幾種特殊情況下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起算方法,對於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綜合我國行政複議制度的原則及規定,筆者認為,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本著既要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法定救濟權利又要合理節約社會資源的原則,全面分析、綜合考慮確定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應當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區別對待: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徵地行為後, 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複議權、複議期限的,沒有事後補充告知,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徵地行為以及複議權、複議期限的,相對人可以隨時提起行政複議;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徵地行為後,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複議權、複議期限,但事後補充告知的,行政複議期限自權利人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如果行政機關作出徵地行為後,沒有進行公告,或者公告時沒有告知複議權、複議期限,但能夠證明權利人知道徵地行為以及複議權、複議期限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