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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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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除合同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除合同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可以一方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協議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後向另一方送達解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