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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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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訂金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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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可視為“預付款”,依照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因此,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此外;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卻有本質區別,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籤合同時。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定金和訂金雖然讀音一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特別提示,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