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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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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如何辦
租賃期滿承租人不辭而別如何辦
如果承租人在承租期滿後不辭而別,也沒有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將其起訴到法院。
對於承租人而言,租賃期屆滿,返還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義務,不辭而別不視為承租人有交付租賃物的意思表示,所以房屋承租人要注意以下幾點風險:
一、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
二、承租人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改建、改裝或者增加附著物的,於返還租賃物時應當恢復原狀;如果承租人的行為是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復原狀,並可以在現有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
三、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應當及時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否則,承租人不僅應當支付逾期返還租賃物的租金,償還違約金或賠償損失,還應承擔租賃物逾期返還期間意外滅失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