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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斷交一個月可以嗎

養老保險 閱讀(2.49W)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是公民想要在退休之後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話,那麼在尚未退休之前就一定要按照規定購買養老保險,並且購買的年限還要達到15年。那這期間,養老保險斷交一個月可以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瞭解這方面的內容吧。

養老保險斷交一個月可以嗎

一、養老保險斷交一個月可以嗎

現行的社保政策:是要繳納社保滿15年,退休可每月領取養老金。

社保是可以累計的,就是說中間斷交了也沒關係,下次再繳納時,社保系統會自動累加在一起的。就是說斷斷續續的累積15年也行。

一般的城市社保:未達到退休年齡,是不可以補交的,就算中間斷交了,也不能把斷交的補上,只能當月繳納。

二、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呢?

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年繳費)必須達到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才能按月領取退休金,如果超過15年則繳費年限越長退休金就越多。如果經濟允許的話建議你還是交納到退休為好,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退休金。

其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免繳養老保險費,其個人帳戶暫予保留,待重新就業時辦理續保手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需要提醒您:影響養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退休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高低、繳費年限的長短等,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退休時領取養老金也越多。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1998年1月1日,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規定對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養老金;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只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於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辦法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其中,對於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後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滿10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購買養老保險的允許斷交,也就是說只要累計交滿了15年就行。只要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期限夠15年就行了。要是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