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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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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是我們常見的事故之一,而交通事故可大可小,嚴重的情況更能導致人死亡。當然,若是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自然需要給與相關的賠償,除了事故賠償之外,精神損失費也是其中的賠償之一。那麼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要考慮哪些因素?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1、精神損失費賠償分三個程度

《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於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於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後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2、精神損害嚴重的情形有什麼?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係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並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後果嚴重。

二、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要考慮哪些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事實上,在不同的地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也是存在著一定的差別的,而針對不同的案件來說,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具體數額也會因為案件中的責任大小而發生一定的變化,因此上述提到的標準也只是簡單的參考,具體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來判斷。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