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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08W)

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主責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對於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二、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一)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於“精神撫慰原則”。對於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於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二)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三)適當限制原則。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於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四)過失相抵原則。根據《2001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結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的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了過失相抵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過失相抵原則是民事責任承擔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精神損害賠償中運用該原則與民法自己責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對於自己的精神損害存在過錯,那麼由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責任與該理念相悖,同時也是不公平的。

(五)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

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

(一)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是指侵害人進行侵權時的心理狀態。一般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的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對於受害人造成的傷害一般要比過失情況下大得多。同時考慮到侵權人的主觀惡性,一般故意違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要比過失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重。

(二)侵害人的獲利情況。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以及精神損失的補償,同時也是對侵害人的一種懲罰,只有這樣才可以能夠達法的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精神損害賠償既是對受害人的一種精神撫慰和心理上補償也是對於侵權人的教育和懲罰,為了實現這樣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找到二者的平衡點掌握一個度,才可以實現。

精神損失是指由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或受害人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進而可以申請精神損失賠償。賠償的目的是調整和撫慰受害人及其家屬;以通過金錢的補償以替代承擔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責任。賠償的金額應該考慮到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侵害人的獲利情況、以及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找尋平衡點才能使雙方滿意。